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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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诉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2022-06-20

一、案情简介

原告樊某某称经营公司生意,原告曾与被告父亲齐父因项电招段标有过生意接触,但与齐父的接触与合作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结束后原告误转被告名下50000元,经多欠协商被告不愿意退还。故原告樊某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被告齐某某。

二、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不清,原告证据不足。原告在《民事起诉状》及当庭的陈述中均表示他与案外人齐父有经济往来,因办事请托需要向齐父支付10万元;并且原告也承认被告的银行账户也齐父告知他的收款账户。如今原告只支付给了齐父5万元,还差5万元。至于原告声称不应当再支付给齐父10万元,涉案5万元是不是误转的,被告无法考究,法庭也无法查明,应当由原告另行起诉齐父”由另案审理查明,或者是在齐父向原告主张余款5万元案件中查明。

(二)被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九章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被告名下的银行卡收到涉案款项后当天就被齐父使用完毕,被告没有获得任何好处,被告不属于得利人。

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案内,而是原告该不该向案外人齐父支付涉案款项,如果应当支付,就表明原告向齐修峰提供的被告账户转款是其真实意愿,就不属于误转。退一万步来讲,即使查明属于误转,但在涉案款项当天就被齐父使用完毕的情况下,如今被告也没有返还义务。

三、办案经过

这个案件的案由是樊某某诉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樊某某提起诉讼后,齐某某委托我们代理本案,据被告事后了解,涉案款项是原告樊某某等人因有事求助于被告齐某某的父亲齐父而支付的款项,账户是齐修峰告知的一个姓薛的人后转款的,双方沟通好的,根本不存在误转5万元。我们经过对案件的认真研究并走访了有关知情人员,对原告所称事实进行了确认。至于原告声称不应当再支付给齐修峰10万元,涉案5万元是不是误转的,被告无法考究,法庭也无法查明,应当由原告另行起诉不修峰”由另案审理查明,或者是在齐修峰向原告主张余款5万元案件中查明。本案案由不属于不当得利,原告不是受损的人,被告也不属于得利人,不属于适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