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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孙某某与郑州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2022-06-20

有关常某某、孙某某与郑州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代理人不仅代理常某某、孙某某确认劳动关系,还代理了工伤认定与工伤待遇赔付及执行,工作量很大,经验与教训相应也多。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证据存在一定的欠缺。常某某的父亲、孙某某的丈夫常某某因交通事故,于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某时某某分身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肇事司机与常某某家人先是达成了赔偿协议,此后某某公司也派王一兵支付了55000元补偿款,并达成了《关于常某某交通事故处理的协议》,但某某公司与常某某生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常某某就一个女儿常某,他的妻子孙某某系聋哑人,家庭成员情况也很简单。常某某不满意某某公司的态度才决定维权,经熟人介绍找到本代理人。经双方商定,代理人决定先确定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最后申请工伤待遇赔付。

确认常某某生前与某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本案的重中之重。申请人常某某既不能提供某某公司为常某某发放工资的银行明细,也不能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只有一个常某某驻厂工作证及部分证言与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还好劳动仲裁比较顺利,郑州市某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常某某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委托人对裁决结果非常满意,但某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郑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某区法院的承办法官比较认真负责,开庭审理后针对驻厂工作证的问题亲自到某某某某某某集团郑州园区调取了工作证详情资料网上打印件,进一步确信常某某与某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起建立劳动劳动关系。虽然某某公司不服某某区法院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感觉是在拖延判决生效时间没有任何意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很快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确认劳动关系成功。

2015年11月19日代理常某某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予以受理,2016年1月18日该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常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某某公司仍然不服工伤认定先是向郑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又败诉。至此,胜利基本在望。

工伤确定后,代理常某某与孙某某向郑州市某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某公司与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但裁决结果不太理想,主要原因是仲裁委适用的2013年度的标准。收到裁决书后代理常某某向某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某某公司业不服裁决提起诉讼。某某区法院的判决没有采纳我方的理由,而部分采纳某某公司的理由,在裁决的金额基础上又减去了王某某支付的55000元。由于委托人想早点结束诉讼,最终双方均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让人难以预料的是,没有想到在执行过程中某某区法院执行局没有查控到某某公司名下任何财产线索。代理人不得不另想办法从股东身上着手,先是调取某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材料,发现该公司首期出资与增资均有验资报告,但代理人仍然感觉有问题,就向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去银行调取验资账户的交易流水,果不其然发现某某公司股东张某某出资1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2年9月12日,当日某某公司的账户收到现金100万元,次日该100万元被转至刘某的个人账户,存在抽逃出资的可能。代理人向某某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2018年12月1日某某法院做出(20某某)豫某某某某执异某某某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张某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追加股东基本成功。执行异议裁定生效后,某某法院查封了张某的部分财产,张某最后主动履行了义务,至此该案历经三年多终于案了事结。

本案存在如下经验与教训:

一、  交通事故人身损坏赔偿与工伤待遇赔付是可以并存的。

二、  当今由于用工不规范,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往往成为工伤待遇赔付案件中的难点与重点。

三、  办理工伤案件要有持之以恒的决心,持续时间长,工作任务重。

四、  解决执行难,提出执行异议,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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