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务
1、民事诉讼事务
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垄断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海事海商纠纷、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合伙企业纠纷、与破产有关的纠纷、证券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保险纠纷、票据纠纷、信用证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督促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异议之诉
2、刑事诉讼事务
代理被害人控告、检举、报案、陪同自首、案件规划、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出具不予逮捕辩护意见、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出具辩护意见、审判阶段担任辩护人、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代理申诉和申请再审、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代为申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为单位与个人职务犯罪预防培训及咨询。
仲裁事务
1、劳动仲裁事务: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社会保险争议、劳动报酬争议、福利待遇争议、劳动保护争议。
2、商事仲裁事务:
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须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 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婚烟,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行政争议不能裁决,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不适用《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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